2010-07-26 16:04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233号】的规定: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退回地市级税务机关。未办理发行手续的税控设备,可直接或折价退回税控设备的销售服务单位;已发行的税控设备,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缴销。因此,不能将防伪税控设备转让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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