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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相关问题

2010-07-27 14:11

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税额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抵扣联的税额是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在报税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是否需要专管员的盖章?收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之后应该做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税额是营业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可以按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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