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0:36
问:某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填写错误,导致购买方无法认证,请问发票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退回重开?
答: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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