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3:52
问:四川恒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唐洪雅发电公司于2008年12月签订转让合同,将恒嘉公司拥有的城东水电站(也是恒嘉公司经营的惟一资产)全部资产(包括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和职工全部转让给大唐公司,转让金额为83832万元,合同约定的转让交割日为2008年12月25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恒嘉公司2008年12月份应支付的增值税及附加2549532.44元由于得到了主管国税局—洪雅国税的缓缴税款批准,致使该部分款向未能在交割日交付给接收方,后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确认该部分税款仍属转让的债务一部分,恒嘉公司全部产权转让后,目前正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我司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我司税务主管单位之一的四川省洪雅县地税局对我司全部产权转让合同涉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收入提出要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及“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精神,我司认为企业全部产权转让不需要征收营业税,那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到底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 四川恒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唐洪雅发电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恒嘉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整体转让给大唐洪雅发电公司,如果上述转让行为执行过程与合同约定一致,则四川恒嘉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和业务的行为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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