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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2010-07-27 10: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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