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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软件专利,除收取销售价款外,还收取专利使用费,该专利使用费是按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软件业的即征即退?

2010-07-27 10:32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产品,产品是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的。产品取得了专利,软件部分也取得了纯软件产品认定证书。现企业销售该产品,向购买方收取了硬件和软件价款外,还收取了产品的专利使用费,请问:该笔专利使用费是否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该笔专利使用费可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专利使用费不在税收优惠享受范围内,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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