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09:11
王女士是河北省某企业的下岗职工,2007年下岗后在一家快餐公司担任会计。其女儿2009年大学毕业后,母女二人商量,决定创办一家自己的快餐公司。据王女士近三年快餐公司工作的经验,预计正常经营后,快餐公司年销售收入可以达到6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47万元,税金3.3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9.7万元。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政策,现在她们创办一家什么形式的企业更有利(为便于比较,以下各方案中假设支付的工资水平是一样且正常合理的)?
一、以母亲名义创业,还是以女儿名义创业?
1.以母亲名义创业、女儿为母亲打工。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创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职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费用减免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政府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对此又予以了进一步明确。王女士所在的河北省即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见,以母亲名义注册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快餐经营,属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范畴,每年享受8 000元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免收各种管理性收费。女儿在母亲快餐公司打工则没有任何优惠。
2.以女儿名义创业、母亲为女儿打工。此种方案的出发点是充分利用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冀政[2007]67号文的规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各省也普遍存在。母亲为女儿打工则照样享受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根据财税[2009]23 号文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可见,女儿创业、母亲打工可以享受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的优惠,同时每年享受4 000元的相关税收优惠。
通过以上分析,在办理证照费用、管理费用减免标准相同的条件下,很显然,以母亲的名义申办个体执照对她们更有利,这样每年可以比以女儿名义创业节约4 000元的税收成本。
二、是申办个体工商户,还是创办合伙企业?
1.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完全符合条件,母亲持《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能够同时办理减免税的优惠。根据财税[2009]23号文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母亲只要在2009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幅度不变。同时根据该快餐公司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年收入在60万元,该个体户月营业额已经在50 000元以上,而且母亲具备建账的能力,符合查账征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0 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由此可知,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47-3.3 =9.7(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7×35%-0.675=2.72(万元)
扣除下岗职工减免税优惠8 000元,前3年每年税负总额=3.3+2.72-0.8=5.22(万元)
3年以后每年税负总额=3.3+2.72=6.02(万元)
2.以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王女士母女二人完全有条件申办注册普通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母女二人,属于自然人合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母女二人要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先分配利润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还是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后分配利润?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母女二人对全年取得的利润应先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再按照每个人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60-47-3.3=9.7(万元)
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分配,母亲分得4.85万元,女儿分得4.85万元。
母亲、女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4.85×30%-0.425=1.03(万元)
每年税负总额=3.3+1.03+1.03=5.36(万元)
综上所述,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前3年每年税负总额5.22万元;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5.36万元,前者比后者每年节约0.14万元;3年以后,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期过去,以母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每年税负总额6.02万元,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仍为5.36万元,前者比后者每年多缴纳0.66万元。因此,以母女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的方案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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