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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一张防伪税控票,在进行认证时抵扣联因认证不符被主管税务机关扣留。可否取回该发票重新开具?

2010-07-26 16: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的规定: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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