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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据入账,开具方和取得方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0-07-26 16:00

问:A企业出租房屋给B企业使用,同时向B企业收取水电费,但B企业无法从A企业取得水电发票,一直用收据作账,发生这种情况应追究哪一方的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分别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因此对A企业应按照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对B企业应按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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