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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5: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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