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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4: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鉴于将软件实物(软盘、光盘)等放在税务机关保管的不易实施,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将您企业所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制作单位以及使用说明书、有关资料等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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