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4: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税收管理制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允许延期申报。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谓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影响,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由于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情形。纳税人遇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申报。但要注意的是,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虽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税款还是要如期缴纳的。因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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