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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4:5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贵单位应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能共用一个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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