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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3: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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