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3: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界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其分支机构的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不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机构是内资企业新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反之则不需要;如该机构是外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与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在国税部门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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