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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2010-07-26 10:10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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