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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设备处理方式的税收筹划

2010-06-30 09:29

  随着企业经济关系日趋密切,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往往会将部分闲置设备抵给债权方充抵债务。然而所充抵的设备在债权方企业大多没有“用武之地”。

  对于这些既没有“用武之地”又价值不菲的设备,接收企业由于直接出售很难找到买家,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将其融资租赁或对外经营性出租。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生金”方式,税法对其纳税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作为纳税人完全可以利用此规定对于设备的“生金”方式加以筹划,以便让自己获得最大的利润。

  案例:华阳公司是一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物资贸易公司。前不久,华阳公司的一个债务人,将一台大型生产设备充抵给华阳公司。该套生产设备的充抵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税)。然而华阳公司根本用不着该套生产设备。面对此种情况华阳公司经过多方联系,与大成公司达成生产设备利用协议。

  协议规定,华阳公司可以采取两个方案:一是融资租赁。华阳公司以 149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生产设备出租给大成公司,大成公司每年支付租赁费149万元,期限为10年,期满后华阳公司将该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大成公司。

  二是经营性出租。华阳公司以每年123万元的租赁价格将该套生产设备出租给大成公司,租期为10年,租赁期满后该套生产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60万元,该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期满后仍属华阳公司。

  对于方案一,华阳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分期付款式的对外销售,按税法规定华阳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

  增值税为1490÷ (1+17%)×17%-1000×17%=46.4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46.49×(7%+3%)=4.649(万元)在方案一中,华阳公司所需承担的税款共计51.14万元(46.49+4.649)。

  在方案二中,由于华阳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经营性租赁行为,因此华阳公司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华阳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为:营业税=230×5%=61.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5×(7%+3%)=6.15(万元)。

  在方案二中华阳公司所需承担的税款共计67.65万元(61.5+6.15)。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纳税款67.65-51.14=16.51(万元)。因此在获利相同的情况下,在处理“多余”设备时还要优先考虑融资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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