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3:51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就会减少。由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使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在不改变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年折旧额也减少,年所得税就会增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增值税转型今年率先在东北三省一市的六大行业中试行,总结经验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也针对目前增值税转型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转出及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旧固定资产转让等问题,提出了系统的操作意见。本文根据这些文件提出南北联姻、行业合作的纳税筹划方法。
南北联姻财税[2004]156号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属于六大行业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地方转入东北三省一市也能获得进项抵扣税收利益。
例1.南方某医疗器械厂,主要生产医疗器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每年购进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率为5%.如果整体兼并黑龙江省一家经营较差的机械厂(兼并成本相对小),并负责南方厂全部医疗器械的生产,一次性支付搬迁兼并等费用100万元,每年支付超额人工成本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之和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增值税转型5年后才能普及,筹划风险率为15%.执行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每年减少的增值税及附加为:1000×17%×(1+10%)=187(万元)。
每年折旧减少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95%÷5=32.3(万元),残值收入=170×5%=8.5(万元);兼并的收益净现值=(187-32.3-50)×(1-33%)×(P/A,15%,5)+8.5×(S/P,15%,5)-100=104.7×0.67×3.3522+8.5×0.4972-100=139.38(万元)。
可见,南北联姻可使医疗器械厂获得近140万的税收净收益。
行业互组财税[2004]156号适用的行业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中:①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②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但不包括焦炭加工业。③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但是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④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⑤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⑥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对财税[2004]156号中六大行业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财税[2004]156号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所称的“生产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我们有两个思路获得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其一,从其他类似行业转入该六大行业;其二,如果企业规模小又含有六大行业的生产且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应将几个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生产分厂分离出来合并组成新的生产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如果企业规模大又含有六大行业的生产且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法人,重新工商和税务登记,以获得进项抵扣优惠。
例2.吉林省有主要生产服装原料的生产厂家A、B两家企业。两家企业在生产服装原料的同时,还生产化学纤维制品。预计今后五年A、B企业每年生产服装原料取得收入分别为2000万元、2500万元,而生产化学纤维取得收入分别为1000万元、1300万元。生产化学纤维制品每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分别为300万元、35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 A、B两家企业按现状经营,由于其可作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生产行业(化学纤维制品)不是主产业,所以,不能获得进项抵扣的税收优惠。
筹划思路:将A、B企业生产化学纤维制品的分厂(车间)分立出企业,分立后重新组建新的公司C,C公司对化学纤维制品统一生产和销售,原A、B企业的化学纤维制品生产分厂(车间),属于C公司的两个分公司。假设分立成本100万元,每年增加人工成本2万元。
根据例1的计算方法,合并的收益净现值为:[(300+350)×17%×(1+10%)-(300+350)×17%×95%÷5-2]×(1-33%)×(P/A,15%,5)+(300+350)×17%×5%×(S/P,15%,5)-100=124.1(万元)。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在200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税额是以增量部分退还原企业,2004年12月31日以后是以增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即2004年同期(以月为标准)与2003年同期相比,应缴的增值税增加了,增加的部分,才允许退还。所以,我们也应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只有有增量增值税时,才购入相对应的固定资产,以及时获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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