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8:52
某旅行社于2001年6月成立,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国内旅游业务及旅游客运。2004年3月,市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公司设立两套账隐匿收入偷逃税收,并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违法行为,稽查局当即对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
主要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调取了该旅行社的团队收入情况表、会计账册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原始资料。虽然没有发现两套账,但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检查核对,稽查人员发现其团队情况表较为完整的反映了其经营状况,而其会计账册上记载的净营业额远小于其团队情况表上反映的收入,3年共少计约60万元。从而导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为核实该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稽查人员对举报信中主要涉及的几家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如该旅行社向深圳市某单位开具的6张发票中,有3张存根联与发票联不相符,发票联的金额均大于存根联,经与相关会计凭证、银行支票存根核对,发现该旅行社向某单位收取了206960元旅游费,但在会计账册及团队情况表中只记录了136268元营业收入,剩余的70692元作为回扣支付给了经手人。经核实,该旅行社也以同样的方法向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处理决定
该公司在会计账簿上少列收入从而少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同时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追补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0362.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62元,教育费附加910.87元,加收滞纳金4739.12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5333.11元;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滞补罚合计61649.32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若政策变化请按新政策执行,若各地政策存在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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