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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7-01 16:0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个体定额户(包括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户,下同)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领购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使用发票的开票销售额进行审核。为方便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3个月为期限,对其发票开具销售额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发票在其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审核的发票相关信息进行按月比

  对,产生应纳税款的,应及时补缴入库。

  三、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定额户的定期巡查。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和申报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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