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1 11:33
财建[2010]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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