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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经营登记(湖南国税)

2010-07-01 11:11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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