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50
在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强烈期待下,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在此之前,国务院刚刚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颇为审慎——“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前后两个方面的情形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围绕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至少在眼下,政府部门摆出的是立足于在既有税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姿态。
应当说,在当前的中国,人们把调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希望寄托于个人所得税,并非没有道理。经过了长达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人们已经看到,面对呈日益拉大趋势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掌握的调节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层面,政府既不能直接给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涨工资,也不宜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至多是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规范市场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层面,政府需要“劫富济贫”——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视角的搜索,政府所能采取的调节手段只有税收。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中,细数起来,能够具有调节功能、充当调节手段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如占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税等各种流转税(间接税),起码在税理上它们是被归结为累退税的。或如占比居第二位的企业所得税,毕竟也是以企业而非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的。而且,它最终也要附加于价格之中转嫁出去。
诚然,中国也可以通过开征新税如以物业税或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来实施更具基础性的调节。但在眼下,这还只能是一种目标。在收入分配矛盾已经异常尖锐、年内必须拿出切实可行方案的今天,我们毕竟不能“画饼充饥”,把未来可能采取但目前尚未可行的方案当作现实手段。
所以,当前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在个人所得税上率先出招。缓解收入分配矛盾,还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
对于个人所得税,政府历来有两个工作思路:调整税制和加强征管。前者要动现行税制结构,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调整,来强化其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后者则立足于在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动,来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两种选择都有必要,也都重要,且均会取得实效。但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两种操作并非处于同一层面。相对而言,税制结构的调整是基础性的,加强征管则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行动。若打比方,税制结构的调整就如同毛坯房的构建,加强征管则系毛坯房的装修。只有毛坯房而没有装修,人们当然无法居住。但毛坯房的结构不好,即便花了再大的代价去搞装修,最终获取的结果,也肯定是有无法弥补的缺陷。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这是早在“十五”计划中就已确立并写明的改革目标。并且,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不容改变的根本目标。毋庸赘言,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管上难以跨越的障碍,我们并没有在这个方向上取得多少实质进展。或许是由于看不到短期出现革命性变化的希望,每当谈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到综合制的改革,便总会有条件不具备的忧虑和相伴而生的躲闪之举。
时至今日,要解决或缓解中国收入分配矛盾,个税改革已经不容我们再拖,且无多少躲闪的余地。因此,在抓紧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大势下,从根本上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着力于强化建立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的税收监管、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加强征管的举措,应当也必须同未来的作为改革目标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相对接。
若能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契机,谋划一场税收征管上的革命性变化并由此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重障碍,从而实现税制与征管的“双管齐下”,那么,我们在当前的行动中所收获的,将是事半功倍之效。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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