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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04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2010-06-17 15:14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4年全区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39号)的有关要求,各盟市及自治区各厅、局,有关单位积极开展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我们在认真分析汇总申

报中的实际情况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问题的批复》(内政字[2002]196 号文)的精神,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社会人员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完全并轨,研究决定凡持有自治区人事厅2001年12月31日前 核发并已换发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纳入本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可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其它申报条件仍按内劳社办字[2004]39号文件执行。

  二、各盟市、单位务于6月20日前 完成报名工作。盟市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数据,连同名单及相关材料经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治区直属单位、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个人直接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

  三、内劳社办字 [2004]39 号文中“近五年内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曾受过市 (盟) 级政府 (公署) 表彰的各类英模、先进人物”,这一条件仅限于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市(盟)委、市(盟)政府(公署)及自治区各行业系统同自治区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且表彰内容同申报职业相关,受表彰的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前 。

  四、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授权,各盟市自行核发的高级工证书,不作为申报技师的凭证

  五、原国家部委颁发的工人技术资格证书,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依据。

  六、报名中的其它事宜请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5731803 、 5711136 、 5731804

  联 系 人: 白玉兰、付寒冰、王晓亮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稿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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