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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就业实名制的通知(大再办发[2004]9号)

2010-06-17 15:13

大连市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就业实名制的通知(大再办发[200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夯实资源管理基础,做实就业统计数据,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关于实施就业状况登记管理的通知》(辽劳社明电[200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行失业人员就业实名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就业实名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实名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责任体系

  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工作责任体系

  (一)市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就业实名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工作流程。

  (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街道、社区开展实名制工作,作好辖区街道、社区实名制就业工作的统计、上报和网络管理。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就业实名认定工作,汇总统计数据,并将汇总情况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传输上报。

  三、认定办法

  (一)认定形式。通过就业登记、入户走访、跟踪调查、收入来源调查、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失业保险金审验等形式开展就业认定。

  (二)认定标准。稳定就业人员以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为认定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为认定标准。已实现就业但本人不予承认的,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后可视为就业,就业人员的联系方式可填写社区服务站办公电话。

  (三)管理及统计。按省就业登记要求,必须对已就业的失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造册,确保有姓名、有就业去向和联系电话。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进行资源动态管理。

  (四)工作考核。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就业登记台账建立情况和就业实名制工作网络管理情况。

  四、完成时间

  市内四区失业人员的就业实名制在8月底前建立,其他区(市)县失业人员就业实名制在9月底前建立。9月底前全市失业人员实现网络化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四年八月十日

 

稿件来源: 大连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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