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15:06
一、支持农民创业
1.农民个人自主创业,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5.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居民创业
7.城镇居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县城(镇)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城市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8.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地方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10.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科技人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下岗人员创业
1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16.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超过企业总人数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1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
21.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2.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3.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4.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5.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6.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7.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扶持残疾人就业
28.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
30.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1.对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企业
3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34.在我省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6.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7.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9.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0.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支持创办农业企业
41.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2.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3.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十一、支持发展第三产业
4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9.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创办医疗保障服务机构
5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
5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4.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5.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6.落实国家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政策,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5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四、鼓励到省内贫困地区创业
59.在国定贫困县新办的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实行公开办税
60.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61.实行民主评税。建立民主评税组织,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报核准、公布定额、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同时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式,确保核定税负的公开、公平、公正。
62.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十六、优化办税服务
63.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对老、孕、残及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的纳税人设立专门的办税服务窗口,特殊情况的,地税干部主动上门进行涉税服务。
64.实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设置办税窗口,规范各窗口、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业务衔接,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内容,为纳税人营造优质办税服务环境。
65.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简化流程,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66.实行多元化申报服务。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缴纳税款。
67.简化办税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
68.减轻初创业者的缴费负担。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交工本费。
十七、提高办税效率
69.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
70.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报省地税局批准,在20日内办理完毕。
71.地税机关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批;县(市、区)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区市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2.地税机关发现多征或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征或地税机关多征税款的,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办理退还手续。
73.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县(市、区)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区市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4.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折》,资料合法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发票领购折》;纳税人申请衔头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即时办理。
75.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八、创新服务方式
76.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不得推诿。
77.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8.推行假日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预约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宜,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想办法帮助解决。
79.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80.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
81.推行纳税服务联系卡制度。制作含地税征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纳税人,方便联系办理涉税事宜。
82.推行同城办税服务。纳税人可以到城区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税务登记等相关业务。
十九、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定
83.坚持开展“星级服务厅”、“星级服务窗口”、“星级服务标兵”等争先创优活动;定期走访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纳税人对地税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议,促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十、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84.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依法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二十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85.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利。
86.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听证时间、地点。
87.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地税机关自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88.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9.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依法审批,手续齐备,程序到位,实施严密。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二、规范地税稽查行为
90.实行稽查计划制度。对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统一作出计划安排,未纳入计划的,不得随意检查。
91.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
92.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
93.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进行地方税收检查。
94.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户纳税企业每年至多检查一次。
95.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行告知被查对象,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96.对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行为,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97.实行限时检查制度。除经地税局局长或地税稽查局局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检查外,对各类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实地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98.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归还;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0日内归还。
99.实行检查反馈制度。实施检查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征询被查对象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
100.地税人员对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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