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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怎么处理

2010-06-12 09:21

  【问题】

  县级供电公司购进电力时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但自用办公用电没有做销售处理而是做电损,不申报销售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电力产品只有进项,没有销项, 是否有违税收原则?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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