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0 14:17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表格归纳
表一、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 宏观调控法 | 财税调控法 | 财政法 | |
| 税法 | |||
| 金融调控法 |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 ||
| 计划调控法 | 如 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 ||
| 市场规制法 | 一 般市场规制 | 反垄断法 |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特别市场规制 | 如 | 银行监管 | |
| 保 险监管 | |||
| 能源监管 | |||
其中: 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 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表二、 经济法的渊源
| 渊 源 | 制定主体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 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部 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 地方性法规 | 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表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主体形态 | 国家机关 | |
| 企业 | ||
| 事业单位 | ||
| 社会团体 | ||
| 个人 | ||
| 调整领域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 受控主体 |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 | |
| 受制主体 | ||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 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 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表四、经济法主体 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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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地位 |
取得来源 |
特殊性表现 |
| 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 |
主导地位 | 依据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组织法 |
更 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 使 |
| 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 |||
| 受控 主体和 受制主体 |
相对地位 | 民商法 | 不排除在市场准入的限制 |
表五、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具有的一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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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
内涵 |
| 具 有社会性 | 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形成社会关系(经济基础) |
| 具有法律性 | 引 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 具有表意性 | 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 意志 |
表六、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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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 |
具体分类 |
||
| 调制行为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 控行为 | 预算调控行为 |
| 国债调控行为 | |||
| 税收调控行为 | |||
| 金融调控行为 | 银行调控行为 | ||
| 证券调控行为 | |||
| 计划调控行为 | 产业调控行为 | ||
| 价格调控行为 | |||
| 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 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 |
| 不 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 |||
|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 ||
| 电 信市场规制行为 | |||
| 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 |||
| 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 |||
| 对策行为 | 横向对策行为 |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 从事的各类行为 | |
| 纵向对策行为 | 对国家调制行 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 ||
|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 |||
表七、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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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 从主体角度作出分类 |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 |
| 自 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 | 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 |
| 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 |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 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
| 有效行 为与无效行为 |
表八、行为的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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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要点 |
| 行 为目的要素 | 就是主体力求实现的目标和结果 |
| 认知能力要素 | 就是在谈经济 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
| 行为手段要素 | 就是实现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
| 行 为结果要素 | 就是行为完成后的一种状态 |
表九、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 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 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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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基础性行为 |
高层次行为 |
| 在财政法领域 | 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 的发行行为 | 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行为 |
| 在税法领域 | 税 收的征收行为 | 税收调控行为 |
| 在金融法中 | 货币的发行行为 | 通 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 |
| 在市场规制法中 | 市场交易行为 | 体 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 |
表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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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职权(权利) |
职权(权利)特点 |
职责(义务) |
职责(义务) |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 调制权 | 依 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 职责要依法履行 |
| 受 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 市场对策权 |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 争 | 义务要依法履行 |
表十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 宏观调控权 | 财政调控权 | 财政收入权 | 征 税权 |
| 发债权 | |||
| 财政支出权 | 预 算支出权 | ||
| 转移支付权 | |||
| 金融调控权 | 货币发行权 | ||
| 利率调整权 | |||
| 计划调控权 | 产业调控权 | ||
| 价格调控权 | |||
| 市场规制权 | 市场规制立法权 | 垄断行为 | |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 |||
|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 市场规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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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 权 利义务的配置上 | 不均衡性 |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
| 法律规范分布上 | 倾斜性” |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倾斜 |
|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 ||
| 权利义务对应程 度上 | 不对等性 |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
表十三、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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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分类 |
| 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 违法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
| 违 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 |
|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 律责任 |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
表十 四、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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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
内涵 |
| 双重性 | 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 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
| 非单一性 | 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
| 经济性 | 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
表十五、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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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分类 |
| 承责主体 |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 |
| 追究责任的目的 | 赔偿性责任 |
| 惩 罚性责任 | |
| 责任的性质 | 经济性责任(财产性责任) |
| 非 经济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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