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 09:13
【问题】
我公司根据减免税批复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以前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款,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所述先征后返的税费属于政府补助中的税收返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贵公司应根据返还税款的用途等具体情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资产使用寿命期间: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收益相关的返还税款,补偿以后发生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补偿已经发生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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