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2 09:04
【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条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公司为电信单位,与其它公司合作(此公司不管是否为电信单位)共同提供某项业务(不管是否为邮政电信业务),由我公司先开发票给另一方(运营商),合作单位的分成款由合作单位开发票(不管是否为邮政电信业发票还是服务业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月底申报营业税时,就按此项业务总收入减分成款的余额乘3%缴纳营业税?
【解答】
该条款是关于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贵公司与合作方需共同为贵公司的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以及与邮政电信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由贵公司统一开据发票给用户收取价款,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由合作方根据其提供服务性质开据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以全部业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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