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 09:15
【问题】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与外方合资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产品使用外方的商标。现外方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收入的2%),我方认为价格过高,提议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请问,税法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解答】
商标使用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通常来说是双方协商确定的问题,税法并无强制性规定。鉴于合资企业与外方的关联关系,企业要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商标使用费的支付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当减少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质疑并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同一法人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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