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4-12 12:00

 
鲁国税发〔201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加强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采集,防范纳税人虚高购进价格、虚抵进项税额,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