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2 12:00
鲁国税发〔201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加强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采集,防范纳税人虚高购进价格、虚抵进项税额,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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