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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的5大变化

2010-03-15 15:08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

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统一了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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