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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

2009-05-04 12:00

 
桂国税函〔2009〕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4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确定的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偏高,不符合当前实际和鼓励出口。经研究,现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后一小段修改如下:“根据测算,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确定为8%至10%。低于此税负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修改为“编织品的预警税负率,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并据实征收”。但各地要加强征管,防止虚开专票、出口骗税等涉税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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