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最新法规>详情页
2011-07-12 16:17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上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06-30
2011-04-19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