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最新法规>详情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2011-07-13 09:27


国税函[2009]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