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2 12:00
津国税流〔2009〕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16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8]7号)。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0号)。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5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74号)。
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6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8号)。
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35号)。
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3]18号)。
1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6]73号)。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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