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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9-01-20 12:00

 
津国税流〔200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津国税流〔2004〕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表五)》废止。
    (二)删除《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内容。
    (三)《申报办法》第五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调整后的表样和填表说明填报。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以后,应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此次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纳税辅导,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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