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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1-12 12:00

 
深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2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21启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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