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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9-01-07 12:00

 
吉国税函〔20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吉国税函〔2009〕2  


 

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1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二、2008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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