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5 12:00
浙国税流〔20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