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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29 12:00

 
黑国税发〔2008〕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六款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保留检测合格后,退还已征增值税税款的管理模式;对《通知》中新增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事宜。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增值税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地要加强对《通知》的宣传工作,对符合《通知》第三、四条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审核合格后,要在年底前及时办理对2008年7月1日后已征增值税税款的退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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