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7 12:00
赣国税发〔2007〕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其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流转税审核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372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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