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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

2007-01-17 12:00

 
桂国税函〔2007〕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自主开发的《增值税票表税比对系统》从2006101日开始已经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内容,由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尚未推行到位,所以未做强制比对处理。从200711日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强制比对,各地要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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