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4 12:00
粤国税函〔2010〕6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14
广州、汕头、佛山、梅州、河源、东莞、江门、中山、茂名、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公布2010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73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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