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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6-09-19 12:00

 
赣国税发〔2006〕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1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局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有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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