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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02-09 12:00

 
深国税函〔2006〕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09  

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11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对于20051231前登记的软件产品,我局将要求软件认定部门出具统一证明文件证明该软件产品是否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未出具证明文件前,暂不予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优惠。对于证实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自200611(所属期)起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二)对200611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需标明该软件是否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未标明的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的1231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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