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12-05 12:00

 
黑国税发〔2005〕2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机构如有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