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17 12:00
皖国税函〔200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县)国税机关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抵减欠税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以及抵减金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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