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1 12:00
湘国税函〔2004〕5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1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衡市国税发[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底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关于“农药”的注释,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而农药乳化剂是以甲醇、甲苯、二甲苯、煤油等化工产品为原料进行配方生产,对农药起稀释作用后增强农药的粘着性和效力,其本身并不具有农药的基本功效,应按一般化工产品对待,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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